2009年7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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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從去年在移民署申請老婆來台團聚被刁難開始,我對許多政策上的不友善感就一直存在,
似乎政策對於外籍人士,尤其是大陸配偶,總是抱持著敵意,似乎本籍人士娶了大陸配偶後,
連公民身份也都跟著被剝奪了一樣,都被視為「假結婚嫌疑犯」,要用這樣的身份去向偉大的政府打交道,
我相當不明白,也不能理解,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?為什麼要這樣不被尊重?

當天去鄉公所辦理老婆的健保時,為了確定資格沒有問題,還打到中區健保局去詢問,
確定來台超過四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,結果到了鄉公所的時候,經辦人員告訴我,必須「連續」在台四個月以上,
我就很不以為然,經辦人員表示這是為了防止假結婚所設定的門檻,規定就是如此。
由於我相當不能接受這樣的說詞,當場發難:「這簡直就是歧視人!」

誠然我對現行的法令不夠清楚,事先也沒有詢問仔細,但是這樣的規定,難道沒有問題?
其一、為何必須連續在台停留滿四個月以上才能申請?外籍人士來台的初期難道不是最可能需要醫療協助嗎?
其二、入台許可有其半年的限制,即使可以加簽延長半年,假如在四個月這段時間內有事必須返回大陸再入境台灣,
是不是根本就申請不了健保?採用累計的方式難道不會比較合理?
其三、關於假結婚的顧慮,如果說真的是以假結婚方式來台,誰還要冒險來辦健保?
基於以上幾點,我真的很懷疑立法當時的考量和合理性。
那些平常愛鬼叫的人權團體這時怎麼不會出來鬼叫一下?

坦白說,婚後在台遇到很多不友善的地方頗令人汗顏,對外還自詡人權比大陸進步多少年爾爾,
卻在這些法令上讓人感受不到平等和友善,如此偽道的台灣精神...

唉,生氣不如爭氣,自求多福。
台灣真是越來越不可愛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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